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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交流] 外贸业务汇总

外贸业务汇总

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增值税的退税,是指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对出口货物所含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1、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作价加工收回货物退税依据的确定。
按规定,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要附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两种方式下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可以直接从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认定 ,不需经过另外的计算,即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为退税计算依据。
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或=出口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2、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退税依据的确定。
( 1)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 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其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含增值税)÷(1+征收率)
应退税额=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退税率
上述公式中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只能是实际成交的货物进价,不包括运费和手续费,如普通发票注明有这部分费用,必须予以剔除。征 收率按6%或4%计算。
( 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其提供的发票为主管征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计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 金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除农产品为5%外,上述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均为6%。
3、委托加工货物计税依据的确定。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其计算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原、辅材料金额+工缴费
公式中的“原、辅材料金额“是指外贸企业购入原、辅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的进项金额,”工缴费“是受托企业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用收款收据、普通发票的一律无效。
应退税额=原、辅材料金额×适用的退税率+工缴费×复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 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属复合计税办法的,按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
1、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的征收方法:
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比例税率+出口数量×定额税率
外贸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应税消费品出口,其应退消费税也按上述公式计算。
三、外贸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税规定
(一)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
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按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开 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外贸企业用),报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同意,主管征税机关对销售料件应 交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额中扣回。对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实征的增值税,凭 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减少进口料件的应扣退税额。
应退增值税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额
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机关作为抵扣凭证,并计算当期进项税额,而应 交主管退税机关作为计算应退税的依据。
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外贸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进料加工业务主管征税机关对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 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二)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收回出口货物,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 复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增值税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二章退税单证要求
一、退税单证基本要求
退税单证是申报出口退税的法定凭证,退税单证的开具及配单是否正确、规范,直接关系到申报出口退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也 直接关系到退税机关退税审核审批的顺利进行,因此,企业在办理退税申报中要对照基本规定、核单要求认真、仔细、规范操作。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必须清晰规范,购货单位栏 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必须逐一填写准确、齐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密码区应保持清洁,增 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与密码内对应号码必须一致,且申报退税时要求到征收部门认证通过。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必须填写规范的中文名称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应尽量填写,如规格型号过多,不能一一填写,应在规格型号中填“详见清单”字样,数量栏中应填写“ 一批”等,并附当地国税局认可的《销货清单》,明细内容在《销货清单》中一一列明。计量单位栏中如以“套”等不能确切反映货物数 量的单位来计量的,应写明以几样或几件套组成。填开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和“价税合计( 大写)”合计数前用“¥”和“×”符号封顶。十万元版必须顶格填开。销货单位栏内,除填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章,不得漏填开票人姓名。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申报用于出口退税专用的核销单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的。在出口单位及单位代码栏中必须填写全 名。在货物名称、数量、币种总价必须与对应的报关单相符,“报关单编号”栏应填写海关报关单位编号全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 专用联应盖有外管局出口收汇核销章、海关骑缝验讫章、出口单位公章。
3、出口销售发票。本省出口企业应使用由浙江省国税局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或出口企业具名出口销售发票。申 报退税时应提供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开具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内容应与对应的报关单及进货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 税票相符。在出口销售发票上应如实填写记帐凭证号、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并加盖企业由中、外文组成的企业章和法人印章。
4、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证明联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准确、完 整、清晰填写,不得涂改。自行出口货物的外贸公司,发货单位与经营单位应一致;代理出口的,发货单位应与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相符 。出口报关单必须有申报、出口、签发日期,除专门列出外应以出口日期为准。批准文号栏中填写的收汇核销单号应与《出口收汇核销单 》编号相符。特别应注意的是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计量单位栏目中应填全写明,并与进项凭证中所列内容一致,如不 一致的,应填上相符的内容,总价栏处应以离岸价(FOB)为准。如币制不是以美元反映的应换算成美元价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 盖有海关验讫章。
5、专用税票。专用税票的填写必须按“缴款书”各栏目的内容和要求填写清楚,特别是购货企业的单位全称、税务登记号、海关代码必 须准确无误。专用税票有关栏目必须按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填写,必须一致。其中:缴款单位名称、销货发票号码、货物名称、 课税数量、计税金额、征收率、实缴税额、金额合计等栏目不得填写错误,否则为废票,应重新填票。在一张专用税票内,当所填货物的 名称、单位、单价、法定税率(额)、征收率等任何一项有不同的,都不得合并填写,必须分开填列为多目;对一张专用税票,在“销货发票号码”栏,最多只能填 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并且所填号码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号码一致。同一份专用税票上,填写货物内容最多不得超过3条记录。 每张专用税票必须盖有缴款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不能盖发票专用章)、经办人章、国税局征税专用章及银行转讫或现金收讫章。外贸 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小规模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除外),其货物的加工费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 额征税,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财税字〔1996〕8号)
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征收率为 4%;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征收率为5%;小规模工业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 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一律按法定征税税率的40%缴库;加工费,按17%全额缴库;调拨销售的增值额,征收率为法定征税税率。( 浙国税进〔2000〕51号)
出口货物报关单载明的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且以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生产复出口货物,开具专用税票时,其“货物(或应税 劳务)名称”栏不得填为“ **货物”,应填写“**(货物名称)加工费”,相应的“征收率”栏应按增值税法定税率填写;如以作价加工方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 生产复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填写“**货物”,不得填写“**(货物名称)加工费”,相应的“征 收率”栏应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计算填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 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 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但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 纳税货物,其消费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 [1993]0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税单证配单要求。
出口企业在收齐纸质单证后,将单证的有关内容录入审核系统(具体操作步骤见第四章)预申报通过后生成正式申报盘,同时在系统中打 印“退税申报汇总表”、“进货明细表”、“退税明细表”,和收齐的退税单证一并装订,装订封面请到中天税务事务所购买。单证的配 单与装订是否规范与申报质量的好坏密切相关,它也直接影响审核时逻辑校对的正确与否及审核进度。只有配单装订做好了,单证的逻辑 关系才会正确,审核速度才会加快。因此出口企业在申报时应予重视。
1、退税单证按相关的单证小票与小票、大票与大票配单。顺序: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或消费税应税货物下 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回函证明和有关说明,附在相关凭证后面。
2、关联号必须按顺序号由小到大编写,退税单证按关联号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关联号用记号笔标注在出口销售发票右下角的空白处。
3、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退税进货明表、退税出口明细表必须按申报年月及申报批次与装订好的退税单证一并上报,并在汇总申报 表左下角填盖企业填表人、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印章及企业公章。
4、在配单装订退税单证时应根据要求认真核对,并装订整齐,应避免配单错误、单证串号、少配单证、顺序颠倒、单证漏订等差错发生 ,并按报关单号顺序进行整理排列,确保退税单证及有关凭证的整洁、完整和配单顺序对应一致。装订单证时只要求用装订线在左上角固 定,不得将专用发票的版本号、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专用税票的开票日期、税票号码遮盖。
5、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在其它单证齐全信息核对通过的情况下,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四点所述六种情形除外)。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收齐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并在每份核销单上注明对应申报单证的出口关联号,然后按核销月份将收齐的核销单单独装订成册,在每月单证申报期内向退税部门申 报。但对 有特殊原因(如:经批准延期申报、信息核对不符等),其它退税单证尚未申报的,核销单可另行按核销月份装订成册,待其它对应单证 申报的月份一并上报。
对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的当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远期结汇证明,装订在对应的退(免)税单证内,并在封面上注明“某某 关联号远期结汇”字样。
三、出口企业单证申报具体要求
为提高出口企业的申报质量,加快审核进度,根据退税申报和审核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省局在《浙江省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工作规程》中就出口退税单证出现的问题和如何处理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出口企业对上报的退税单证要 认真核实,作到无疑点申报,对上报的退税单证进出口部门在审核时发现问题,作以下处理:
1、发现以下情况,主管退税机关有权作不予退税处理。审核人员在关联的退税凭证上加盖“不予退税”印章,并删除计算机中相应的退 税申报电子数据:
(1)未按退税凭证内容录入多申报退税;
(3)对预申报审核疑点未作调整直接办理正式申报;
(4)对作撤单或撤销申报处理的退税凭证未作调整又重新报税务机关办理正式申报;
(5)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明显不是同一商品;
( 6)出口货物报关单载明的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且以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生产复出口货物,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 为货物,未按17%征税的;
(7)应当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或认证未通过;
(8)无退税凭证、少退税凭证或人为涂改退税凭证;
(9)退税凭证所开具的购货、报关、收汇单位名称不一致;
( 10)“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物单位”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 物。委托外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11)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
(12)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财税字〔1997〕14号)
(13)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
(14)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
(15)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
(16)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国税发〔1994〕146号)
四自: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三不见:是指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 外商”。
2、下述情况,主管退税机关将作出撤单处理。在关联凭证上加盖“撤单”印章,填具退单通知书,退回出口企业。已作撤单处理的退税 凭证当月不得办理重新申报,下次申报退税时,须单独装订成册:
(1)退税凭证印章不全、不清;
(2)配单错误或关联退税凭证内容、号码不相符;
(3)退税凭证开具(填写)不规范;
(4)相关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计量单位不一致且未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
(5)进货为配件、零部件,出口为整件、整机,且出口企业未能提供有效、合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6)出口货物报关单未单独载明,单独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
3、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主管退税机关将本次申报资料全部退回出口企业,作撤销退税申报处理。在原受理通知单,《出口退税汇总申 报表》及退税凭证封面上加盖“撤销申报”印章后,将申报资料通过受理环节退回出口企业,已作撤销申报处理的退税资料,当月不得办 理重新申报手续;
(1)申报表内容填写不全,印章不齐或逻辑关系错误;
(2)配单混乱、关联号字迹书写不清,不按顺序编写关联号,不按顺序装订;
(3)将多份无关联关系的退税凭证合并为一个关联号;
(4)非委托加工业务,在“备注”栏随意使用“WT”标识;
四、退税单证的申报时间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 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单证的,出口企业应视同内销货物申报纳税 。
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单证齐全的(除外汇核销单)情况下,在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情况下,出口企业应在申报期限90天内 填写《纸质单证齐全申报备案表》,并随同纸质单证(应单独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注明缺少信息的情况)和预申报盘,向出口退税部门 分片联系人进行退(免)税申报。经退税部门审核后将纸质单证和《纸质单证齐全申报备案表》一份退还给出口企业。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 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填写《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企业应在批准的延期内申报退(免)税,并在申报时附送《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180天内(不包括六种情形的企业),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申报,特殊情况可到退税机关办理备案或延期申报申请: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指2004年6月1日后办理登记的出口企业);?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文所称特殊情况:?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第三章外贸出口企业开具单证应提供的有关资料
(一)、加工贸易备案登记:
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加工登记手册、经外经贸主管部 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表、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等资料。到退税 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出口企业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的,在进口料件后,就应携带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 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和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3) 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4) 进口提单(复印件)
(5) 进口合同
(6) 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报软盘
(7)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出口企业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的,不需到退税部门办理免税证明。
(一)     进料加工核销
(1)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2) 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3) 进口提单(复印件)(4) 进口合同
(5) 出口报关单(复印件)(6) 外销发票(复印件)
核销单(复印件)
(1) 海关结案通知书(2) 进料加工核销台帐
(四)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2)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3)进口提单(复印件)(4)进口合同
(5)出口报关单(复印件)(6)外销发票(原件)
(7)核销单(原件)(8)海关结案通知书
(9)来料加工核销台帐(10)工缴费普通发票(原件、复印件)
(五)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向海关申请补办。办理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申请报告;
(2)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3) 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4)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 外销发票;
(6) 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出具代理出口证明
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由受托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
(2) 外销发票;
(3) 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4)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 委托方工商营业执照;
(6) 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须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外贸企业如已办理退税手续,应补缴原已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原购进金额ⅹ出口货物退税率。
办理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申请报告;
(2)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3) 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4)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 外销发票;
(6) 进口提单;
(7) 退货协议;
(8) 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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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计算和申报

出口退税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一项税收政策。出口退税的货物一般应具备5个条件,一是必须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产品;二是必须报关离 境;三是必须从境外收汇;四是必须有退税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五是必须在财务上作出 口销售。出口退税的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含工贸企业)、工业企业和特定出口退税企业。 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出口退税方法与外贸企业基本相同。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外贸企业,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型企业。对其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退税办法。
一、出口退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和退税率
  准确地计算出口退税,必须正确地确定计税依据和适用退税率。
1.计税依据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指按照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的计税金额或计税数量。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产品购进金额。如果出口货物一次购进一票出口,可以直接从专用发票上取得;如果一次购进多票出口或多次购进、多票出口, 不能具体到哪一票业务时,可以用同一产品加权平均单价乘以实际出口数量计算得出。如 果出口货物是委托加工产品,其退税计税依据为用于委托加工的原材料购进金额和支付的 加工费金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购进金额或实际出口数量。可根据出口情况,从消费税缴款书中直接取得或计算得出。
2.退税率
 出口退税的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计算应退税款的比例。包括增值税退税率、消费税退税率或单位产品退税额。由于消费税退税率或单位产品退税额与征税完全相同,这里主要介绍增值税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率与征税税率是一致的,但在执行中发现存在少征多退、退税额增长速度远远大于征税增长速度,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为了既支持外贸事业发展,又兼顾财政紧张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先后两次调低了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自1996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照下列税率 计退增值税。
(1)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除煤炭、农产品以外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货物(如小农具、农药、化肥等)以及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农 产品除外)出口退税率为6%;
(3)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一般工业品,出口退税率为9%;
(4)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其支付的工缴费部分的退税率为14%。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出口退税的"从低退税"原则,考虑到征税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对出口的农产品,如果专用发票注明的税率是17%,也只按3%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对出 口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一般工业品,如果专用发票注明的税率是13%, 则分别按3%和6%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二)计算方法
准确地计算出口退税,必须掌握正确的计算方法。一般来说,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等于 计税依据乘以退税率,当期(次)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次)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总和 但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由于进口料件给予了免税,因此应计算抵减部分退税额。有关 计算公式如下:
1.一般贸易、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适用退税率
2.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 应退税额=原材料金额×退税率+工缴费金额×14%
3.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退税率-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
销售进口料应抵减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
出口退税计算的关键是,正确确定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和退税率。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由于加工后的货物是分次出口的,核销期很长,很难具体确定哪一次出口货物该抵减多少退税额。因此,一般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在开 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后,从企业应退税款中扣除。
(三)具体计算实例
 某化工进出口公司1997年1月购进及出口货物的有关资料如 下(年初无库存):
1.购进柠檬酸40000公斤,金额273504.27元,税额46495.73元,已出口20000公斤;
2.&127;购进盐36000公斤,金额9230.77元,税额1569.23元,尚未出口;
3.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烟胶250吨,其中200吨转售给某轮胎厂加工轮胎,销售金额1440000元,税额244800元,已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另50吨以委托加工方式加工轮胎。购进轮胎300条,金额965897.40元,增值税额164202.56元,消费税额96589.74 元;委托加工收回轮胎100条,支付工缴费金额120000元,增值税额20400元,工厂按同类产品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32196.60元。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轮胎已全部出口;
4.购进蒽醌3000公斤,金额175641.03元,税额29858.98元,已出口1000公斤;
5.购进林可霉素1250公斤,金额487179.50元,税额82820.52元,已全部出口;
6.购进汽油200000升,金额360000元,增值税额61200元,消费税额40000元,已出口100000 升(72000公斤);
7.购进薄荷油20吨,金额3000000元,税额510000元,已出口10吨;
8.购进扑热息痛10000公斤,金额211965.81元,税额、36034.19元,已全部出口;
9.购进乳胶手套240000双,金额866640元,税额147328.80元,已出口100000双;
10.购进分散蓝1500公斤,金额43589.75元,税额7410.26元,已出口。
在出口退税凭证、手续齐全,出口货物货源真实的前提下,应退税额的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计税依据
根据本月购进和出口货物的情况,各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分别为:
①柠檬酸 273504.27/40000×20000=136752.14(元)
②轮胎及加工费 965897.40元和120000(元)
③蒽醌 175641.03/3000×1000=58547(元)
④林可霉素 487179.50元
⑤汽油 360000/200000×100000=180000(元)
⑥薄荷油3000000/20×10=1500000元
⑦扑热息痛 211965.81(元)
⑧乳胶手套 866640/240000×100000=361100(元)
⑨分散蓝 43589.75元
本月应退消费税的出口货物有轮胎和汽油,其计税依据为1287864元和100000升。
(2)确定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可从《出口退税工作手册》的《出口货物征税与退税税率对照表》 中取得,该公司本月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除薄荷油为6%、轮胎工缴费为14%外,其余 均为9%,轮胎消费税退税率为10%,汽油消费税单位退税额为0.2元/升。
(3)计算应退税额 本月出口货物应退税额为:
① 柠檬酸
应退增值税额=136752.14×9%=12307.69(元)
② 轮胎
应退增税额=965897.40×9%+120000×14%=103730.77(元)
应退消费税额=1287864.00×10%=128786.40(元)
③ 蒽醌
应退增值税额=58547.00×9%=5269.23(元)
④ 林可霉素
应退增值税额=487179.50×9%=43846.16(元)
⑤ 汽油
应退增值税额=180000.00×9%=16200(元)
应退消费税额=100000×0.2=20000(元)
⑥ 薄荷油
应退增值税额=1500000.00×6%=90000(元)
⑦ 扑热息痛
应退增值税额=211965.81×9%=19076.92(元)

⑧ 乳胶手套
应退增值税额=361100.00×9%=32499(元)
⑨ 分散蓝
应退增值税额=43589.75×9%=3923.08(元)
⑩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1440000.00×9%=129600(元)
该公司1997年1月按出口货物名称、数量计算应退增值税额326852.85元,扣除销售以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烟胶应抵减退税额129600元,实际应退增值税197252.85元;应退消费税148786.40元,合计应退税额346039.25元。
二、出口退税的申报

  出口退税申报,指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产品实际出口以后,向主管出 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其出口产品税款的过程。

  (一)出口退税申报的程序和要求

  1.出口退税申报程序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申请退税,应用计算机生成(实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企业)或 手工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 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等表格,并提供办理出口 退税所需的凭证资料,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然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 申请退税。

  2.申请出口退税的凭证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一般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2)购进出口货物对应的、经银行签章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盖有外汇管理机关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6)出口销售发票;

  (7)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还需提供主管受托企业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3.出口退税申报的要求

  (1)出口企业只有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方可申报退税;

  (2)出口企业必须在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规定的时间申报退税。上一出口退税年度 (再上年12月至上年11月)出口的货物应在下一年3月底之前申报完毕,过期退税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3)出口企业应将申报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按照《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和《出口 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的顺序配套装订成册,以便于审核;

  (4)实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外贸企业,还应报送出口退税申报软盘。

  (二)计算机申报退税操作方法

  1.采集退税所需的增值税进货凭证和申报明细数据

  (1)增值税进货凭证的录入: 以增值税专用税票为准(13位码),不录入专用发票数据,录入时按类似报关单号码 规则填列。

  进货凭证号为"11位码 + 01"

        |        |

        税票右上角     扩展码(第一笔商品01、第二笔商品02……)

  (2)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录入:号码为9位码,即核销单右上角33加后面7位码,录入时左 对齐填列。

  (3)报关单号的录入:

  报关单号为"报关单编号+空号+条数码"

          |     |  |

          9位    1位  2位

              |   |

              0   第一笔01、第二笔02……

  (4)商品码的录入

  ① 出口退税申报中使用的商品码必须为基本商品码,标志为:"*"。

  ② 允许追加标准商品码下的名称、单位(非标准计量单位),为该公司的自加商品码, 且必须用10位码(其前8或9位须为标准商品码)。若企业开始用标准商品码申报,年中对 此商品又按自加商品码申报,则可能造成前后数据不符,故在商品码管理中不允许如此追 加商品码,同一企业同一商品码下的单位应在1个核算年内保持一致。

  ③ 原商品码库中的商品码(即对应的信息)为标准商品码,标志为:"T"。商品码库 中有些商品计量单位设置为标准计量单位,不允许修改。消费税从量定额征税商品的计量 单位,不论是否标准计量单位,均不允许修改。

  (5)代理证明的录入:只录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不录入报关单号。

  (6)特殊填报数据录入:调拨增值的出口货物,其完税分割单正常录入,增值部分缴款 书只录金额,不录数量;委托加工主要材料应填报加工后成品数量,其余材料、加工费等 应填报数量为0,金额、税款按专用税票填列。

  2.汇总并查询申报数据 首先汇总申报数据,再查询汇总数据。《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表》各栏次汇总 合计数必须与《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各栏次汇总合计数相吻合,方可直接生成申报数据。 若有错误,请选择错误数据查询及调整,用外加功能"X"找出错误的原因并修改。用"L" 键比较数据出错所在。

  3.打印退税报表,生成退税申报软盘 采集录入的出口退税数据经汇总修改后,即可打印《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 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等表格,并生成出口退税申报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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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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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实用,对这块一直不怎么了解,得好好学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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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费及转内销

第一条是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   列出了五大类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有一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取得普通发票的货物 到底属不这第一条所列的内容 。
说一下我的个人理解 因为文件没有明确规定 出口销售的税收处理应当分为三大类 一是出口退税,就是我们平常的货物出口 大多是这种情况
二是出口免税 出口免税又分为二大类   
(1)是出口货物免税不退税,意思是出口货物本身不是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之内,仅仅是用于出口销售时,才免税不退税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指定口岸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就是这类情况
(2)是免税货物出口不退税,意思是出口货物本身属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不管是出口销售还是国内销售均免税,所以不存在退税的问题。古旧图书,避孕药品和用具等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
三就是我们今天所说到的出口征税   
本次文件目的所列的五大类 应当注意到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取得普通发票的货物 不属于出口退税,也不是出口免税 只能是本文件所列第一条第一款中的"国家明确规定不预退税的货物 我个人理解应当纳税"征税" 具体以当地国税局的解释操作 不要为我误导
这一条的第二内容是计提销项的公式   (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
重大的差别就出现在"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补税 2005年68号文件规定是按"复出口离岸价和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 现在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算 ,小规模的征收率是商业4%,工业6% ,第三条内容是因"征退税率差引起的进项转出"从成本科目还原为进项税额 ,
四是有关消费税事宜,比较简单
第二条是和第一条配套的有关事宜,比较简单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第三条(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应当重点说一下的,就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原来是前12个月不退税,不计算免抵退 ,现在换成计算免抵退,但是免抵可库,应退暂时不退 ,只有到12个月期满后,才一次性将应退税全退出 ,当新发生的企业是小型企业时,退税审核期持续到12个月到期年的年底 ,小型企业的标准是销售200万(浙江)
第四条是有关代理事宜 (四、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
原来的要求是代理证明在30天内开具 ,现在是60天,特殊情况可延期30天
第五条说的是进料加工 ( 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1.进料加工税务办理的四个步骤   
(1)办理贸易批准证的备案   
(2)取得海关办理的手册后的申报登记   
(3)进料发生时免税证明的出具   
(4)手册缴销后的核销   
2.二个时限问题   
取得手册的时间.取得核销证明的时间 一般以海关签发时间为准   
3.明确了超期办理进料加工手续的处罚 ,处罚后允许补办,允许退税   
4.征管法62条的内容: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由税务机关璀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重的.2000-10000元
第六\第七条,一般情况下不大用到,省略 (六、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见附件)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第八条是未办理认定手续,先行出口,如何处理 (八、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记着二点就行   
1.单证未超期不用补税   
2.办理退税前应补办认定手续
第九条是执行的时间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一般以前的事用旧办法
但是如果难以确定 时,法理上有一个原则,从轻从新
.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成交价格为CIF价格,请问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2.因为销售收入只能以FOB计算,那么运费和保险费怎么做分录?
3.出口因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能够及时核销,按照税务局的规定需要按内销处理,计算交纳增值税,请问会计分录怎么做?
回答:
1、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外汇)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汇兑损益
贷: 应收账款 (外汇)
2、运保费的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不予免抵退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不予免抵退税额)
3、内销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不予免抵退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不予免抵退税额)
第一部分:税务局出具证明
一、外贸企业办理 《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出口发票;5、提单或运单;6、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处理:
1 、已办理退税的货物:持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联系单》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已退税款的补缴手续。补缴后持盖有主管征税机关及国库章的税收缴款书、出口销售发票、进口提单等凭证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已补税的退运货物经加工修理又重新出口的,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销售发票和《《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原件 重新办理退税申报。
2 、已申报未退税货物,在原始单证上盖上“已退运,不办理退税”章。
3 、未申报退税货物。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凭证,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 ”字样;如属部分退货的,则在出口报关单上注明退货数量及商品编码。
二、生产企业办理《退关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办理《退关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1、《关于申请出具〈退关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出口发票;5、提单或运单;
税务机关处理: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款=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汇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补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1 、已办理退税的货物: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持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联系单》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已退税款的补缴手续。当年度退运的提供相关记帐凭证和免抵退申报明细表等。补缴后持盖有主管征税机关及国库章的税收缴款书、调整销售后持有关资料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
2 、已申报未退税货物,在原始单证上盖上“已退运,不办理退税”章。
3、未申报退税货物。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凭证,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已退运”字样;如属部分退货的,则在出口报关单上注明退货数量及商品编码。
第二部分:退运货物办理进口手续问题
1 、若属已收汇、已核销的情况,由出口商向外汇局面申请并填制“出口核销退运情况申请表”,经外汇“收汇核销证明”章后,由原发货 人或者代理人向海办理出口退运货物进口报关。海关凭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退运情况申请表”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出口商出具盖 有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出口商凭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并作相应的 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填写“非贸易(合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并注明该笔支出款对应的原涉外收入款款项的申报号码,交易编码为“0204”,交易附言栏内注明“退货”字样)。对外汇局未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的出口退汇业务,各外汇指银行一律不得办理。   
2 、若属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的,则由出口商凭原出口报关单(收汇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向海关办理出口退运货物进口 申报手续。原出口报关单收汇联由海关留存,并注销相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差海关“单证专用章”),同时签发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原出口报关单编号) 。出口商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及由海关注销的原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汇局办理注销原出口收汇核销单中退运金 额手续。
3 、若属部分退运出口货物,出口商凭原出口报关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退运数量、金额后退回出口商并, 同时签发一出口返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备注拦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出口商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原出口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汇局注销原该出口货物相应的出口核销单下应收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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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出口代理合作协议书

出口代理方                (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出口创汇工作,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合作形式:
1. 乙方以其拥有的出口客户和渠道与甲方进行出口业务合作,乙方承诺其拥有的出口客户和渠道没有侵犯第三者的权益,进行的出口业务内容合法,无欺诈等行为,否则乙方承担最终的全部法律责任;
2. 合作期间,乙方作为甲方的业务办事处或业务部对外从事出口业务并承担规定的义务;
3. 合作期间,乙方以甲方名义从事出口业务必须遵循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4. 合作期间,甲方应对乙方的客户资料进行必要的保密,不得利用乙方的客户资源开展与乙方业务相关的业务;
5. 甲方负责报关、报验、制单结汇等工作;
二、 出口指标和相关考核:
1. 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2. 乙方承诺完成年出口任务   万美元。甲方按出口金额每美元收取代理费   元人民币;或按等值的代理费进行买断,买断比例
为1美元:        人民币,采取买断式,乙方必须提供足额的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
三、 基本规定: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甲方的标准合同格式负责对外出口合同的签订;
2. 按照甲方标准合同格式与有关的供货单位签订代理出口合同;
3. 负责报关、报验、投保、结汇以及有关文件的申领(应由乙方提供的文件除外)等工作,要求及时、准确;
4. 按照代理出口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时与供货单位结算货款;
5. 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分配其应得的利润。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本协议业务操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外的磋商;
2. 按照出口合同的有关规定负责出口货物的质量监督和把关工作,督促有关供货单位按时、按质交货并对有关供货方的质量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3. 及时向甲方提供与出口业务有关的文件或单据;
4. 负责出口货物的安全收汇并对延迟收汇和不能收汇以及不能按时收汇核销承担全部的责任;
5. 乙方应负责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退税文件的按时收回和交接工作。
6. 乙方应负责逾期账款的催收工作并承担国外客户的理赔工作。
7. 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从甲方得到应分配的利润。
(三) 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1. 由乙方具体负责出口业务的磋商和成交工作,对外签订出口合同须以甲方名义并使用甲方的标准出口合同格式。
2. 出口合同的卖方和/或信用证的受益人是: 中联广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ASSOCIATE (GROUP) CO。,LTD)
注:在T/T汇款的情况下,应要求客户在汇款单上注明出口合同号码。
3. 及时与有关的供货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合同中应对质量条款和具体的技术指标做重点规定特别是必须明确应在收到国外的货款后才能支付供货方货款或类似的条款;上述合同签订后,甲方应给乙方一份留存;
4. 合作期间,甲方先行预付部分资金或垫付费用及预先垫付的退税等应按实收取财务利息, 预先垫付的退税利息按照财务利息(5.75‰)/月息×   10个月收取;
5. 甲方应认真制作有关的出运、报关、报验和结汇单据,做到“准确、完整、无误”;同时,应积极协作乙方及时申领和寄送有关文件;
6. 货物须担保出运或单据须担保结汇,乙方须及时和客户联系并向甲方提供客户同意货物担保出运或接受单据不符并担保付款的书面文件;
7. 合作期间,在货物按期、按质出运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照代理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时与有关供货单位进行结算;
货款的结算时间如下:收到国外货款日后   个工作日内(节假日例外);
货款结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货物必须已经出运;
B. 货款结算的基本文件必须齐全,货款结算的基本文件包括:
出口发票/ 增值税发票/专用缴款书/提单副本;
C. 有关票据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包括票据表面完整);
D. 结算的的数量、金额必须与出运的货物完全一致;
E. 在代理出口或T/T付款条件下,货款必须已经收汇;
货款的支付:增值税发票、专用缴款书须符合开票资料的要求,有关开票资料将另行通知;如因业务需要,应开具发票企业的要求,须将货款付给其他企业的,必须有开具发票的企业填写代付委托书,并加盖企业公章;货款支付时,如受款单位与甲方存在欠款的,应按实扣回;
8. 每笔出口贸易如有客户佣金部分,应在收到全部货款后及时支付给客户。
9. 乙方应承担有关业务项下产生的费用如:结汇费用、国外运费、保险费、内陆费用、核销费、邮电费用、集港费用、银行利息等;
(四) 利益结算与分配:乙方的利润和甲方代理费每笔结清并在该笔业务完全
操作完成后(如安全结汇/费用清楚/单证票据齐全/退税核销文件按期退回等)15天进行分配;利润分配时如乙方以前的业务中存在逾期帐款、库存或存在其他损失,应按实计入费用并在利润分配时从其利润中扣减;利润分配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合法有效的票据;

甲方:出口代理方       乙方:

                  
年   月   日
香港友孚公司发展师:徐文俊   咨询:021-62992511/13917574857
MSN:xu-martin@hotmail.com    QQ:30403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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