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费及转内销
第一条是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 列出了五大类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有一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取得普通发票的货物 到底属不这第一条所列的内容 。
说一下我的个人理解 因为文件没有明确规定 出口销售的税收处理应当分为三大类 一是出口退税,就是我们平常的货物出口 大多是这种情况
二是出口免税 出口免税又分为二大类
(1)是出口货物免税不退税,意思是出口货物本身不是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之内,仅仅是用于出口销售时,才免税不退税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指定口岸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就是这类情况
(2)是免税货物出口不退税,意思是出口货物本身属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不管是出口销售还是国内销售均免税,所以不存在退税的问题。古旧图书,避孕药品和用具等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
三就是我们今天所说到的出口征税
本次文件目的所列的五大类 应当注意到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取得普通发票的货物 不属于出口退税,也不是出口免税 只能是本文件所列第一条第一款中的"国家明确规定不预退税的货物 我个人理解应当纳税"征税" 具体以当地国税局的解释操作 不要为我误导
这一条的第二内容是计提销项的公式 (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
重大的差别就出现在"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补税 2005年68号文件规定是按"复出口离岸价和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 现在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算 ,小规模的征收率是商业4%,工业6% ,第三条内容是因"征退税率差引起的进项转出"从成本科目还原为进项税额 ,
四是有关消费税事宜,比较简单
第二条是和第一条配套的有关事宜,比较简单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第三条(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应当重点说一下的,就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原来是前12个月不退税,不计算免抵退 ,现在换成计算免抵退,但是免抵可库,应退暂时不退 ,只有到12个月期满后,才一次性将应退税全退出 ,当新发生的企业是小型企业时,退税审核期持续到12个月到期年的年底 ,小型企业的标准是销售200万(浙江)
第四条是有关代理事宜 (四、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
原来的要求是代理证明在30天内开具 ,现在是60天,特殊情况可延期30天
第五条说的是进料加工 ( 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1.进料加工税务办理的四个步骤
(1)办理贸易批准证的备案
(2)取得海关办理的手册后的申报登记
(3)进料发生时免税证明的出具
(4)手册缴销后的核销
2.二个时限问题
取得手册的时间.取得核销证明的时间 一般以海关签发时间为准
3.明确了超期办理进料加工手续的处罚 ,处罚后允许补办,允许退税
4.征管法62条的内容: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由税务机关璀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重的.2000-10000元
第六\第七条,一般情况下不大用到,省略 (六、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见附件)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第八条是未办理认定手续,先行出口,如何处理 (八、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记着二点就行
1.单证未超期不用补税
2.办理退税前应补办认定手续
第九条是执行的时间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一般以前的事用旧办法
但是如果难以确定 时,法理上有一个原则,从轻从新
.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成交价格为CIF价格,请问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2.因为销售收入只能以FOB计算,那么运费和保险费怎么做分录?
3.出口因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能够及时核销,按照税务局的规定需要按内销处理,计算交纳增值税,请问会计分录怎么做?
回答:
1、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外汇)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汇兑损益
贷: 应收账款 (外汇)
2、运保费的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不予免抵退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不予免抵退税额)
3、内销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不予免抵退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不予免抵退税额)
第一部分:税务局出具证明
一、外贸企业办理 《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出口发票;5、提单或运单;6、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处理:
1 、已办理退税的货物:持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联系单》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已退税款的补缴手续。补缴后持盖有主管征税机关及国库章的税收缴款书、出口销售发票、进口提单等凭证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已补税的退运货物经加工修理又重新出口的,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销售发票和《《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原件 重新办理退税申报。
2 、已申报未退税货物,在原始单证上盖上“已退运,不办理退税”章。
3 、未申报退税货物。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凭证,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 ”字样;如属部分退货的,则在出口报关单上注明退货数量及商品编码。
二、生产企业办理《退关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办理《退关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1、《关于申请出具〈退关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出口发票;5、提单或运单;
税务机关处理: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款=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汇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补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1 、已办理退税的货物: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持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联系单》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已退税款的补缴手续。当年度退运的提供相关记帐凭证和免抵退申报明细表等。补缴后持盖有主管征税机关及国库章的税收缴款书、调整销售后持有关资料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
2 、已申报未退税货物,在原始单证上盖上“已退运,不办理退税”章。
3、未申报退税货物。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凭证,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已退运”字样;如属部分退货的,则在出口报关单上注明退货数量及商品编码。
第二部分:退运货物办理进口手续问题
1 、若属已收汇、已核销的情况,由出口商向外汇局面申请并填制“出口核销退运情况申请表”,经外汇“收汇核销证明”章后,由原发货 人或者代理人向海办理出口退运货物进口报关。海关凭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退运情况申请表”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出口商出具盖 有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出口商凭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并作相应的 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填写“非贸易(合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并注明该笔支出款对应的原涉外收入款款项的申报号码,交易编码为“0204”,交易附言栏内注明“退货”字样)。对外汇局未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的出口退汇业务,各外汇指银行一律不得办理。
2 、若属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的,则由出口商凭原出口报关单(收汇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向海关办理出口退运货物进口 申报手续。原出口报关单收汇联由海关留存,并注销相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差海关“单证专用章”),同时签发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原出口报关单编号) 。出口商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及由海关注销的原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汇局办理注销原出口收汇核销单中退运金 额手续。
3 、若属部分退运出口货物,出口商凭原出口报关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退运数量、金额后退回出口商并, 同时签发一出口返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备注拦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出口商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原出口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汇局注销原该出口货物相应的出口核销单下应收汇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