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单证备案问题
第一类:合同
一、存在的问题
1、外销无合同,只有订货单。
2、采购货物无合同。
3、外贸公司是否要求提供“与外商订立的外销合同”,合同上的外商是中间商,与报关单上的最终提货客户不一致,即外汇汇入的外商(中间商)与收取货物的外商(中间商的最终客户)不一致,这种流转程序合理吗?最初签订的合同与最终定单的实际情况有出入,通过email交往的样张可以作为补充合同吗?
4、购销合同除书面合同外,传真合同或电子邮件合同如何备案?
二、处理建议:
1、备案的合同应当包括和外商签订的合同、与国内供货厂家签订的合同二大类。合同无论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只要是真实交易中形成的,均可以纸质形式保存下来作为备案内容。
2、交易过程有中间商的,真实的货物交易应当发生在出口企业和中间商之间,如果此中间商是国内法人,应当认定为内销,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如果中间商是外国企业,要引起重视,经调查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虚假的业务、不存在骗取核销单之类问题的,应当允许办理退税。
第二类:出口货物明细单
一、存在的问题
1、出口货物明细单没有一个固定的格式,虽然在网上搜到过一些,也是五花八门。这个单证到底是固定格式还是自制格式?另外,填出口货物明细单时那些是必填内容?
2、明细单、装货单与报关单数量不一致,主要原因是明细单、装货单按合同数量制作在前,报关在后,出现与实际报关数量不符。
3、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文件要求的出口货物明细单,可否用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代替?具体必填内容指什么?
二、处理建议:
1、出口货物明细单是企业在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工厂发货单、出库单、装箱单等缮制的内部文书,格式和具体名称比较自由,但是主要应当包括下列要点:A、货款结算情况(例信用证有关要点、中间商及佣金等)。B、运输有关情况(收货人及目的港、装运的期限等)。C、出口货物情况(重量、件数、体积、成交价格等)。
2、如果是正常出口业务,出口货物明细单是委托货运公司办理“租船订舱”必须的。
3、出口货物明细单基本上能反映一笔出口业务的全貌,如果企业内部无此文书,提供生产计划书、工厂出库单、出仓通知单等也可,只要提供的资料能反映此笔出口业务的全貌就可。
第三类:出口货物装货单
一、存在的问题
1、空运、铁路、公路运输无装货单。
2、上海报关的货物装货单(关单),海关不盖放行章,青岛报关的拿不到关单,据说有他们自己的操作规定。
3、2006年1月20日前出口的货物,有的货代公司以没有接到通知,装货单没有保存为由,不提供给出口企业装货单,特别是一些客户指定的货代公司,与出口企业配合的难度更大。
有装货单,但已交海关了。
4、是否就是托运人交给船方的装箱单,但没有海关签章。目前企业提供的经海关签章的收据,其实是船方提供的“场站收据”,并非文件要求的托运人向船方交货的凭证,且发货单位是船运公司;如果是“并柜”情况下,怎么核对?
二、处理建议
1、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也叫集装箱货物托运单,它是外运机构向船公司订舱配载的依据,该托运单一式数联,分别用于货主留底、船代留底、运费通知、装货单、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场站收据、货代留底、配舱回单、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等。其中比较重要的单据有:装货单(Shipping Order: S/O)和场站收据副本(Mate's Receipt; M/R)。
2、除海运之外的其他运输方式出运时,外运机构和运输单位之间也有托运合同、货物交接单据产生。
3、对于备案制度刚实行前期,备案资料不全的问题,请示再答复。
第四类: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一、存在的问题
1、海运提单。客户自己找货代公司,自己付海运费,提单他自己就拿走了,如何取得提单复印件?找客户要吗?跟你做的是FOB,海运费不用你管,提单自然也就跟你们关系了,再找老外想拿到提单很难。别说副本了,连复印件都没有给你的。
2、两个以上出口企业并柜出口的货物有的只制作一张提单,没有按企业分别制作。
3、提单上的发货人为中间人,或者是货代公司,收货人有的为空白,据企业说有的客户出于对货源地企业保密才这样做的。
4、为了取得运费优惠,出口企业套用其他协议公司名称,即“套协价“,造成提单上的企业名称与报关单上的名称不一致,这种情况比较普遍。
5、电子放单,即“电放”,由发货人提供“保函”给货代公司,有的无提单,只有“电放单”。
6、既有一般贸易,又有进料加工贸易,同一客户报关单两份而提单只制作一份。
7、提单数量与报关单不一致,即出现“短装”,或“溢装”,主要原因是先办报关手续,后制作提单,而提单是根据实际装货数制作。
8、出口到保税区的,由于客户资料保密,保税区企业不愿提供。
9、1月份出口的提单大都收不齐。因为每份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所以实际上外商客户都要求全份寄出,企业和货代都不存在原件,因此通知下发之日前收齐复印件也难。2月份后提供的提单也只能是复印件,不可能有原件。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备案提单原件的要求比较难。还有企业普遍反映零星的航空运输无“运单”,怎么办?
10、在中间商自行报关,不愿意提供提单给企业情况下,能否用企业运输到中间商的快件底单作为备案单证?
二、处理建议
1、出口运输单据除了包括提、运单之外,还需提供国内、国际运输运费结算的单据。
2、以FOB方式成交而无法取得提单理由不成立,提单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依据。
3、有中间商的出口业务、出口到保税区的业务等,应当核实真实的货物交易的买卖双方,如果销售行为认定为内销,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如果是出口销售,要引起重视,经调查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虚假的业务、不存在骗取核销单之类问题的,可允许办理退税。
4、有关因为客户资料保密而不提供提单理由也不成立,商业运作有关规定不能高于税收法律规定。
5、对于部分出口企业为了取得运费优惠,套用其他协议公司名称,即“套协价”,造成提单上的企业名称与报关单上的名称不一致。建议暂停此类业务的退税,必须调查清楚后,确无骗税、违观退税行为后,将企业降级管理后,再办理退税。
第五类:其他
一、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上报的备案目录表具体存放不明确,是否放在企业申报档案袋内;
2、目前操作按企业单证齐全进行备案较麻烦,应按报关单逐单进行备案。
4、备案单证没有或者不齐的是否能退税。
6、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名与原件相符,这经办人是指海关、货代、业务员还是财务人员,盖企业公章是哪个企业的公章。
二、处理建议
1、备案目录表最理想的就是随同退税单证一同上报、一同保管。
2、备案单证没有或者不齐的暂不予退税。
3、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经办人、企业是指原单证出具人和出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