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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交流]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问题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问题

第一类:合同
一、存在的问题
1、外销无合同,只有订货单。
2、采购货物无合同。
3、外贸公司是否要求提供“与外商订立的外销合同”,合同上的外商是中间商,与报关单上的最终提货客户不一致,即外汇汇入的外商(中间商)与收取货物的外商(中间商的最终客户)不一致,这种流转程序合理吗?最初签订的合同与最终定单的实际情况有出入,通过email交往的样张可以作为补充合同吗?
4、购销合同除书面合同外,传真合同或电子邮件合同如何备案?
二、处理建议:
1、备案的合同应当包括和外商签订的合同、与国内供货厂家签订的合同二大类。合同无论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只要是真实交易中形成的,均可以纸质形式保存下来作为备案内容。
2、交易过程有中间商的,真实的货物交易应当发生在出口企业和中间商之间,如果此中间商是国内法人,应当认定为内销,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如果中间商是外国企业,要引起重视,经调查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虚假的业务、不存在骗取核销单之类问题的,应当允许办理退税。
  
第二类:出口货物明细单
一、存在的问题
1、出口货物明细单没有一个固定的格式,虽然在网上搜到过一些,也是五花八门。这个单证到底是固定格式还是自制格式?另外,填出口货物明细单时那些是必填内容?   
2、明细单、装货单与报关单数量不一致,主要原因是明细单、装货单按合同数量制作在前,报关在后,出现与实际报关数量不符。
3、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文件要求的出口货物明细单,可否用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代替?具体必填内容指什么?
二、处理建议:
1、出口货物明细单是企业在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工厂发货单、出库单、装箱单等缮制的内部文书,格式和具体名称比较自由,但是主要应当包括下列要点:A、货款结算情况(例信用证有关要点、中间商及佣金等)。B、运输有关情况(收货人及目的港、装运的期限等)。C、出口货物情况(重量、件数、体积、成交价格等)。
2、如果是正常出口业务,出口货物明细单是委托货运公司办理“租船订舱”必须的。
3、出口货物明细单基本上能反映一笔出口业务的全貌,如果企业内部无此文书,提供生产计划书、工厂出库单、出仓通知单等也可,只要提供的资料能反映此笔出口业务的全貌就可。


第三类:出口货物装货单
一、存在的问题
1、空运、铁路、公路运输无装货单。
2、上海报关的货物装货单(关单),海关不盖放行章,青岛报关的拿不到关单,据说有他们自己的操作规定。
3、2006年1月20日前出口的货物,有的货代公司以没有接到通知,装货单没有保存为由,不提供给出口企业装货单,特别是一些客户指定的货代公司,与出口企业配合的难度更大。
有装货单,但已交海关了。
4、是否就是托运人交给船方的装箱单,但没有海关签章。目前企业提供的经海关签章的收据,其实是船方提供的“场站收据”,并非文件要求的托运人向船方交货的凭证,且发货单位是船运公司;如果是“并柜”情况下,怎么核对?
二、处理建议
1、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也叫集装箱货物托运单,它是外运机构向船公司订舱配载的依据,该托运单一式数联,分别用于货主留底、船代留底、运费通知、装货单、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场站收据、货代留底、配舱回单、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等。其中比较重要的单据有:装货单(Shipping Order: S/O)和场站收据副本(Mate's Receipt; M/R)。
2、除海运之外的其他运输方式出运时,外运机构和运输单位之间也有托运合同、货物交接单据产生。
3、对于备案制度刚实行前期,备案资料不全的问题,请示再答复。
  
第四类: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一、存在的问题
1、海运提单。客户自己找货代公司,自己付海运费,提单他自己就拿走了,如何取得提单复印件?找客户要吗?跟你做的是FOB,海运费不用你管,提单自然也就跟你们关系了,再找老外想拿到提单很难。别说副本了,连复印件都没有给你的。   
2、两个以上出口企业并柜出口的货物有的只制作一张提单,没有按企业分别制作。
3、提单上的发货人为中间人,或者是货代公司,收货人有的为空白,据企业说有的客户出于对货源地企业保密才这样做的。
4、为了取得运费优惠,出口企业套用其他协议公司名称,即“套协价“,造成提单上的企业名称与报关单上的名称不一致,这种情况比较普遍。
5、电子放单,即“电放”,由发货人提供“保函”给货代公司,有的无提单,只有“电放单”。
6、既有一般贸易,又有进料加工贸易,同一客户报关单两份而提单只制作一份。
7、提单数量与报关单不一致,即出现“短装”,或“溢装”,主要原因是先办报关手续,后制作提单,而提单是根据实际装货数制作。
8、出口到保税区的,由于客户资料保密,保税区企业不愿提供。
9、1月份出口的提单大都收不齐。因为每份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所以实际上外商客户都要求全份寄出,企业和货代都不存在原件,因此通知下发之日前收齐复印件也难。2月份后提供的提单也只能是复印件,不可能有原件。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备案提单原件的要求比较难。还有企业普遍反映零星的航空运输无“运单”,怎么办?
10、在中间商自行报关,不愿意提供提单给企业情况下,能否用企业运输到中间商的快件底单作为备案单证?
二、处理建议
1、出口运输单据除了包括提、运单之外,还需提供国内、国际运输运费结算的单据。
2、以FOB方式成交而无法取得提单理由不成立,提单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依据。
3、有中间商的出口业务、出口到保税区的业务等,应当核实真实的货物交易的买卖双方,如果销售行为认定为内销,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如果是出口销售,要引起重视,经调查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虚假的业务、不存在骗取核销单之类问题的,可允许办理退税。
4、有关因为客户资料保密而不提供提单理由也不成立,商业运作有关规定不能高于税收法律规定。
5、对于部分出口企业为了取得运费优惠,套用其他协议公司名称,即“套协价”,造成提单上的企业名称与报关单上的名称不一致。建议暂停此类业务的退税,必须调查清楚后,确无骗税、违观退税行为后,将企业降级管理后,再办理退税。
  
第五类:其他
一、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上报的备案目录表具体存放不明确,是否放在企业申报档案袋内;
2、目前操作按企业单证齐全进行备案较麻烦,应按报关单逐单进行备案。
4、备案单证没有或者不齐的是否能退税。
6、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名与原件相符,这经办人是指海关、货代、业务员还是财务人员,盖企业公章是哪个企业的公章。
二、处理建议
1、备案目录表最理想的就是随同退税单证一同上报、一同保管。
2、备案单证没有或者不齐的暂不予退税。
3、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经办人、企业是指原单证出具人和出具单位。
香港友孚公司发展师:徐文俊   咨询:021-62992511/13917574857
MSN:xu-martin@hotmail.com    QQ:30403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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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企业在申报时不能录入部分商品代码,无法正常申报,怎么办?
答:该问题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在系统中输入商品代码后系统提示该商品代码为非基本商品码。该种情况为该商品代码可能有多种不同的征、退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在该商品代码后增加一位附加码以区分不同的征、退税率。各地退税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要求企业录入不同的附加码。总局附加码有两种:一种附加码是1或2或3。例如:商品代码为0407009990,该商品有附加码1、2、3三种,企业可以根据该商品不同的征退税率选择不同的附加码进行录入;另一种附加码为1或是8。除了是高新技术企业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选择附加码8外,其他企业均应该选用附加码1。第二种情况;在录入商品代码时系统提示:“无此商品码”。这种情况是由于今年海关使用了部分新的海关代码,而税务部门的商品代码未更新所致。如发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要求企业使用在软件中与海关报关单中商品代码相近的海关商品码代替,所选用的替代商品码与报关单上商品必须名称和退税率都要相同。例如:今年新的商品代码44103090,在我们的申报软件中无此商品码,我们可以在软件菜单的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选项下使用搜索功能搜索44103100处,我们通过比较可以选手该商品码作为替代商品码在软件中录入。并填写《扩展码填入说明书》企业在进行这样的处理之前要无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这种情况形成的审核疑点,必须填写疑点挑过说明表,并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方可人工挑过。

问题2:上一期的出口货物已经向税务部门申报并审核通过,但当期发生退运,应该如何处理?同样,如果上一期出口的,当期发生退运,又要如何处理?
答:对于发生退运的,可以在系统当期出口明细数据中录入一笔负数进行冲减,报关单号输入退运的进口报关单。同理,发生退料的处理方法也一样。

问题3: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转为内销后,已经由海关补税,那么应该在系统中如何处理?
答:海关补税单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相应的进口料值也要在当期扣减(具体方法见问题2),扣减额为海关代征增值税缴款书上的海关完税价格。如果对于没有在当期作扣减的,也可以在手册核销时将转内销的金额填入其他调减料件中去。

问题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汇总表20栏当期应退税额数据自动生成,新办企业无法调整为0,怎么办?
答:系统已经提供免抵(不退)的计税计算方法,在申报系统的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菜单下对配置信息进行修改,将计税计算方法选项修改为4:免抵(不退),系统就会在生成汇总表时自动计算免抵税额,不计算退税额。满一年后,重新修改系统配置即可。

问题5:企业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已经收到,但电子口岸仍没有该笔业务的电子信息,该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种情况时,请企业报关员先确定是否在电子口岸将该报关单的电子信息已提交,已提交需要企业与海关联系,可以采用税局发的协查函,由海关重新在电子口岸中输入该条出口报关单的信息。否则如超过六个月时间则视同单证不齐作内销补税处理。

问题6:多份出口发票对应一张报关单和一张核销单时,无法输入多个发票号码,怎么办?
答: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只需要输入一张主要出口发票的号码,金额输入所有相关发票的合计数。具体情况可以在填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时对应关系表中反映出来。
问题7:进口余料复出口(没有退税专用联)如何反映?
答:在进口料件明细录入时以一笔负数冲减该手册进口料件;另外也可在当期手册核销时列入其他调减速料件中去。
问题8:黄联报关单已经齐全,而预审反馈信息中为什么会出现:“无此报关单”?
答:由于新的免抵退税规程规定,企业申报的进出口数据需要同海关的电子数据进行核对,而海关电子数据从海关总署经国家税务总局到各地区国家税务局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海关信息没有到达税局之前,税局没有企业的出口电子信息,所以税局审核时会显示:“无此报关单”,即系统中所指的报关信息不齐,企业只需在:“预审反馈信息处理”中读入税局反馈信息,并将其更新后即可,待税局有了该笔出口电子信息后,自然会参与当月的免抵退计算。
问题9:有国内转厂业务的企业进口料件如何进行转出?
答:对于转厂业务,系统会待虚拟手册核销时根据手册中的直接出口和间接出口比例自动进行进口料件转出。
问题10:如果当月没有发生业务,能否通过软件打印空表?若能,应如何打印?
答:当月没有发生业务也应进行“免、抵、退”税的申报,具体是先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再自动生成免抵退汇总申报表,然后申报汇总数据及打印汇总表(当月发生数据为空,但有其他数据,所以不是空表),明细表无需打印。
问题1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如何办理退税业务?
答: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在:“免、抵、退”申报系统中不能直接录入,可用外贸企业申报录入专用税票数据,比照外贸企业对碰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办法对碰信息、审核办理退税。
问题12: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在系统中如何录入?
答: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可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直接录入,但其专用税票的录入与对碰,也比照外贸企业审核专用税票信息办法进行对碰。
问题13:没有出口料件是否需要在系统里作手册登记录入?
答:没有进口料件的不需要作手册登记录入,但只要有一笔免税进料发生,则当期必须作虚拟手册登记录入,同时所有直接出口和间接出口单证都必须录入虚拟的手册号,最后作虚拟手册的核销。
问题14:出口商品的离岸价应当以发票的价格还是关单的价格录入申报系统?
答:关于出口明细数据中的离岸价应当以实际结算价格录入申报系统,可通过对应报关单的出口数量乘以实际结算价格(财务账上出口销售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借方也需予以参考)确定外币离岸价,以及按照月初规定的汇率计算人民币离岸价录入申报系统。一般来说,出口离岸价应当与账面原币金额、发票开具金额相符。
问题15:手册核销时发生的余料转出如何在系统中处理?
答:由于每一期都需要作虚拟手册的录入,余料转出在系统中无需处理,即免税进料申报明细不要求录入余料转入报关单,也不须在申报系统核销表中录入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即余料转出)。
问题16:预审反馈信息出口无此报关单,为什么?
答:有两种可能:第一,由于企业没有在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上进行出口报关单退税数据的确认和交单,致使审核时无报关单信息。请企业在收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时应立即进入电子口岸系统进行提交确认。第二,由于信息数据传递需要时间,导致数据更新不够及时,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
香港友孚公司发展师:徐文俊   咨询:021-62992511/1391757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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